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1063号
起诉人: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337号附1号A座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9981350R。
法定代表人:万仁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2019年1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材料,要求法院判令:1、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归还垫付款项20098.87元及利息7.2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1月23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万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