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民终63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337号附1号A座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9981350R。
法定代表人:万仁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10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向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保证于2019年1月20日前归还20098.87元后,双方之间已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应按普通民事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东湖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上诉人依据***出具的承诺书起诉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其诉请的事实及理由,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应为一般的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显示,***住所地在南昌市东湖区范围内,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当受理江西通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106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岚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