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新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403民初1213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男,汉族,现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广东新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法定代表人王财胜。
被告梅州市强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法定代表人曾德强。
原告***诉被告***、广东新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市强泰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新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市强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新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市强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小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