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592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中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发,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樵湖三路2-702号。
本院在执行宜昌中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伟
审 判 员 蒋新
代理审判员 谢鸣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