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582民初656号
原告:湖北中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彦,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帷帷,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当阳冠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龙伟。
原告湖北中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当阳冠峰置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中巨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湖北中巨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巨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中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心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