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002民初4707号之一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段。
法定代表人:刘金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中巨电梯有限,住所地湖**省宜昌市珠海路**号**栋**楼1楼。
法定代表人:王万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巨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达(**)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29元减半收取79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65元,由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磊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