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巨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巨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002民初4707号之一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段。

法定代表人:刘金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中巨电梯有限,住所地湖**省宜昌市珠海路**号**栋**楼1楼。

法定代表人:王万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巨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达(**)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29元减半收取79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65元,由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磊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