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6民初781号
申请人:***,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湖北中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31159M。
法定代表人:王万发,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中巨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巨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巨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元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