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1521号
原告黄石天利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港区湖滨大道西路人事局旁A、B栋。
法定代表人宗保,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石市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石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磁湖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祖国,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天利德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天利德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视为原告黄石天利德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用3774元,由原告黄石天利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