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天利德电器有限公司

黄石天利德电器有限公司与黄石浦石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81民初3537号之一
原告黄石天利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港区湖滨大道西路人事局旁A、B栋。
法定代表人宗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石市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石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磁湖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祖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天利德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天利德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天利德电器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天利德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石天利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良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