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天利德电器有限公司

黄石天利德电器有限公司与黄石浦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81民初2888号
原告:黄石天利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西路人事局旁A、B栋。
法定代表人:宗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磁湖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祖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黄石天利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石天利德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劳务费269582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合同欠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至判决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协助被告承接黄石世星药业黄金山工业园1、2号车间电气仪表安装项目。工程承接完工后,被告不肯就增加工程量与原告结算,仅支付了工程款208000元,工程尾款152000元至今未付。双方因协商无果,故而成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证据,与原告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是***石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石天利德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中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