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程建设、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11民初1771号
原告:**,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安,济宁任城洸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建设,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济宁市博古园沿街3号综合楼东数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宁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总经理,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与被告程建设、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济宁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昊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9日,以被告庭外磋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庭外磋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