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1302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晋业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廷丽,山东盛伊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梅。
被执行人:胡立刚,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胡森,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郑华良(曾用名郑长华),男,1968年9月6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811财保90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立刚、胡森、郑华良名下银行存款12801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