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75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大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5424458Y。
法定代表人:晋业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廷丽,山东盛伊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博古园沿街3号综合楼东数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9015506Q。
法定代表人:李秀梅。
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立刚、胡森、郑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鲁0811财保9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立刚、胡森、郑华良名下银行存款12801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280129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琦
书记员苑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