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904号
申请人: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大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5424458Y。
法定代表人:晋业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廷丽,山东盛伊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博古园沿街3号综合楼东数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9015506Q。
法定代表人:李秀梅。
被申请人:胡立刚,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胡森,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郑华良(曾用名郑长华),男,1968年9月6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立刚、胡森、郑华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801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280129元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立刚、胡森、郑华良名下银行存款12801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琦
书记员苑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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