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6民初2757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国,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
省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梁李村梁庄后街南1胡同0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征,山东国曜琴岛(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千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
县鲁桥镇候楼办事处原计生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334267696Q
法定代表人:王宝国,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然,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博古园沿街3号综合楼东数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9015506Q。。
法定代表人:李秀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千祥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承认是本人所签,本案被告***庭审中提出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按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42,20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书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 萌
书 记 员 李 影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