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杜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杜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3民初583号
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金海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大杰,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杜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伟十二路西侧绿地新城1B公寓1-51-室。
法定代表人:都荣国,经理。
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杜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