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财保823号
申请人:山东杜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纬十二路西侧绿地新城1B公寓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96951539U。
法定代表人:都荣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代,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清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5814950535419。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杜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清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40万元的银行存款,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临清市妇幼保健院名下40万元的银行存款。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禄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