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4172号
原告:山东杜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纬十二路西侧绿地新城1B公寓**。
法定代表人:都荣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代,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路窑口街**iv>
法定代表人:冷明霞,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杜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杜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杜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杜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7元,减半收取3309元,由原告山东杜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禄生
人民陪审员 王合香
人民陪审员 王立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萌萌
书记员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