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23民初1006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金生,男,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由庆云县常家镇大刘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告:山东朝阳星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新县河流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龙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8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山东朝阳星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