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执他4号
申请执行人:乔国平,男,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临汾市。
被执行人:临汾华天盛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东方泰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法定代表人:孙瑞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乔国平与被执行人临汾华天盛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东方泰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尧都区人民法院依据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10民终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晋1002执828号。现被执行人临汾华天盛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认为申请执行人乔国平与尧都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影响案件的强制执行,损害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0民终292号民事判决由洪洞县人民法院执行。
尧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洪洞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斌斌
审判员 马华明
审判员 杨 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