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东方泰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东方泰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山西泽禾工程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002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学。
被执行人:山西东方泰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瑞林。
被执行人:孙瑞林,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肖保玲,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泽禾工程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斌。
被执行人:魏斌,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师群苗,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东方泰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瑞林、肖保玲、山西泽禾工程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魏斌、师群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作出(2017)晋1002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东方泰格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79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时间从2015年12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泽禾公司、孙瑞林、肖保玲、魏斌、师群苗对被告东方泰格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艳忠
人民陪审员  齐海丽
人民陪审员  李盼盼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一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