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02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3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临汾华天盛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东方泰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汾华天盛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东方泰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临汾华天盛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东方泰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汾华天盛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东方泰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1429018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