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35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梵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紫馨苑**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树,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即墨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路**信用代码:9137028266671427XG。
法定代表人:殷若海,经理。
申请人山东梵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鲁0306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鲁0306执保13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00元的财产。被申请人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宝哲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钟晓敏
书记员刘雯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