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耀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文昌湖分公司、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3338号之二
原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起凤镇东临。
法定代表人:边凯,经理。
被告: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区萌水镇北王村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NN128X8。
法定代表人:马凤山,经理。
被告: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南里村816号4号楼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6671427XG。
法定代表人:殷若海,经理。
原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2019年12月10日,原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3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合计13238.00元,由原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崔景禹
审 判 员  安宝哲
人民陪审员  李兆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