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伟邦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510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伟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城北街道办事处礼官村1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杨,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南里村816号4-806。
法定代表人:殷若海,经理。
申请人淄博伟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51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5月10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温泉分理处账户3812********人民币173315.68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账户3715********人民币1338.54元。申请人淄博伟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伟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