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831号 申请人:***,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6671427XG。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南里村816号4号楼8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元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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