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623执5240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民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3)皖1623民初179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2023年10月31日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2023年11月1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3)皖1623民初1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翔 审判员 *** 审判员 车 飞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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