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亚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捷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苏0902民初674号
原告江苏亚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光电力公司)与被告江苏捷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强控股公司)、**、郑建芬反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光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叶某,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按担保合同约定向长江商业银行代偿了全部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诉讼、保全费用,作为反担保人,捷强控股公司及**、郑建芬应当按约承担反担保责任,但其未能及时履行反担保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捷强控股公司及**、郑建芬偿还全部代偿本息及诉讼、保全费用以及原告偿代后所形成的资金占用费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上述各项费用合计813080.07元(包括先期代偿利息56064.68元、判决后代偿本息及诉讼、保全费用744365.24元、代偿后形成的资金占用费12650.15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用问题,本院认为,合同虽然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反担保人承担,但律师代理费用并非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必须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其要求被告承担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郑建芬在答辩期内未提出抗辩,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因捷强控股公司向案外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盐城分行(以下简称长江商业银行)申请借款,原告为其向长江商业银行提供担保。2016年12月18日,捷强控股公司、**、郑建芬作为反担保人与亚光电力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反担保人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包括夫妻双方所有私人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他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合同下方空白处注明“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在(应该是再)续担保一年(时间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18日)”,该处同样加盖捷强控股公司印章,并由**、郑建芬签名确认。 借款期限内,因捷强控股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借款利息,亚光电力公司分多次先后向长江商业银行代偿利息合计56064.68元。借款到期后,因捷强控股公司未能偿还本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长江商业银行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包括亚光电力公司在内的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案经本院一审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亚光电力公司及其他担保人偿还长江商业银行贷款本金649848.90元及全部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352元、保全费3870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亚光电力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又向长江商业银行代偿了借款本息、诉讼费用合计744365.24元。 另查明:从亚光电力公司每一笔代偿款之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标准计算,实际形成的资金占用费用为12650.15元。 因本次诉讼,亚光电力公司委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并向该所支付律师代理费用3万元。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民事判决书、付款凭证、代偿凭证、委托代理协议、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被告江苏捷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建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亚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合计813080.07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亚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1元,减半收取6115.50元,由原告江苏亚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江苏捷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建芬负担596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蔡永平
书记员  熊正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