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287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中。
被执行人:四川瀚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叶红。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瀚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6民初7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7154.00元,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瀚杰物流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瀚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