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23民初3970号
原告:普安县南山坡龙翔木业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盘水街道南山坡(公路管理所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3MA6E3DGQ7P。
经营者:**。
被告: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下一站都市”1幢2单元7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3229917Y。
法定代表人:**中,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普安县南山坡龙翔木业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普安县南山坡龙翔木业经营部之经营者***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普安县南山坡龙翔木业经营部之经营者**的撤诉申请是对原告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安县南山坡龙翔木业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9元,减半收取计312.45元,由原告普安县南山坡龙翔木业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