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下一站都市”1幢2单元7楼13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杰勇,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7号楼C座6楼7号。
法定代表人:程兵,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雪慧,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蓓,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62元,减半收取计8931元,由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