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7434-1号
原告:渭南市鸿业昊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宇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三张村北砖厂。
法定代表人:吴文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X大道XX段XX号XX幢XX单元XX楼XX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中,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杰勇,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昊宇公司与被告中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昊宇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中亚公司向原告昊宇公司支付货款200950元及违约金(以2009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2、判令被告中亚公司向原告昊宇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2000元;3、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中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中亚公司承建位于渭南市高新区XX路XX号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园一期厂房及配套项目室外管网工程,按双方约定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10月23日原告昊宇公司向被告中亚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后经结算原告昊宇公司向被告中亚公司供货总金额314600元,被告中亚公司向原告昊宇公司支付113650元,下余货款200950元未付,原告昊宇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中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昊宇公司(乙方)与被告中亚公司(甲方)在双方签订的《商品砼供应合同》第九条第一款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中亚公司的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因此,被告中亚公司认为临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商品砼供应合同》第九条约定甲乙双方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中亚公司的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因此,被告中亚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4988元,退回原告渭南市鸿业昊宇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艾 艳
人民陪审员 王学理
人民陪审员 赵 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高 天
书记员杨子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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