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民初136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税元民,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英,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下一站都市”1幢2单元7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3229917Y。
法定代表人:张玉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庆合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翠龙街66号1楼附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MA62QMWA7Q。
法定代表人:王庆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杰勇,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代春,男,1971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庆合源劳务有限公司、聂代春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2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翟苓君
人民陪审员 赵红玉
人民陪审员 王 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