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创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55民初5251号
原告:***,男,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重庆创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石马路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304989612C。
法定代表人:张飞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家明,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创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创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家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创龙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挖机劳务费1424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因共同承建梁平区合兴护城小学校的污水管网工程,雇请原告为其提供挖掘劳务。自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14日期间,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共计24244元,二被告委托现场管理员易会志支付原告10000元后,至今尚欠原告劳务费14244元。后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创龙公司辩称,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不欠原告劳务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无举证,无质证,无辩论。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被告创龙公司承包了重庆市梁平区合兴镇护城完全小学排污管道改造项目,于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14日期间,被告***雇请原告为其从事挖掘工作,并由现场施工工作人员易会志在挖机施工签证单上签字确认。经核算,原告于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14日期间的劳务费共计24244元,被告***支付了10000元后,尚欠原告劳务费1424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挖机施工签证单、光盘,证人易会志的当庭证言和被告创龙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合同,结合原、被告当庭相一致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挖机施工签证单、光盘和证人易会志的当庭证言能够证明被告***雇请原告***为其从事挖机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创龙公司支付劳务费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创龙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创龙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42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罗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