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润泽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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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新2926财保17号
申请保全人阿克苏润泽设备有限公司以被保全人阿克苏地区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县分公司欠其货款未按时归还为由,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阿克苏地区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县分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新疆康立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保全人阿克苏地区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县分公司的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班学强
书记员  刘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