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57号
申请人:常州市航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96711619D,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凤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檀利红,总经理。
被申请人:通辽市万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2MA0NR6GE8G,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福园小区(7#楼1层4-101室)。
法定代表人:邢黎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航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万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航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通辽市万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价值1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航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通辽市万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款项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回亚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于玲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