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1859号
原告:常州市航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96711619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凤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檀利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路加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3122068E,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1号楼11层1107。
法定代表人:曹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衡水心血管病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1100782584142D,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681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昌。
第三人:鹿寨县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223499038824H,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政军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曾鸿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航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路加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第三人衡水心血管病医院、鹿寨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航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航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航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徐 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许 娟
书 记 员 宋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