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航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航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市华宏射线防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2748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航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96711619D,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贺北村城东工业园2幢西门。
法定代表人檀利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彦,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华宏射线防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47318789T,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3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范红兵。
原告常州市航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华宏射线防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常州市航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市华宏射线防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航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航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华宏射线防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5元,诉讼保全费970元,均由原告常州市航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顾海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钱斐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