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辖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克什克腾旗三特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克旗宾馆5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德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十一街赤峰德立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上诉人克什克腾旗三特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赤峰德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5民初3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克什克腾旗三特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起诉标的为6931634.19元及其利息,但本案诉讼所涉及的工程审计结算金额为63686634.19元,本案的涉案金额高达6368.66万元,已达到贵院关于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立案管辖标准。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5民初3801号民事裁定书,移送到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赤峰德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的标的额为693.163419万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宫学文
审判员 **婷
审判员 敖恩吉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秀梅
书记员 *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