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5民初3801号
原告:赤峰德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0783932385,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十一街赤峰德立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克什克腾旗三特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581768885R,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克旗宾馆5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潘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赤峰德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克什克腾旗三特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赤峰德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28日至2017年6月30日,原告承建被告建设的的位××旗建设工程(接待服务中心、横街、竖街、其它建筑工程)。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确认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63686634.19元。工程施工期间,被告陆续给付工程款人民币56755000元,尾欠工程款6931634.19元未给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尾欠工程款6931634.1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
克什克腾旗三特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本案诉讼标的为690余万元,已超出内蒙古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克旗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依法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依该《通知》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为693.163419万元,并未超出3000万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故本院受理此案,并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克什克腾旗三特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