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辽0281执254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圣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兰店市第二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81民初59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普兰店市第二水泥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普兰店市第二水泥厂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普兰店市第二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刘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银行查询、不动产查询、网络查控及收益性保险查询等,发现被执行人普兰店市第二水泥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圣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东辉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书记员 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