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圣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圣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汇峰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保359号
申请人:大连圣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802168625,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夏家河子村。
法定代表人马永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汇峰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64402981U,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阎友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闫峰,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大连圣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大连汇峰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汇峰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154万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应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将自动解除。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 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