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3民初2010号
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圣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夏家河子村盖家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圣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将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原告以预交),由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