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合众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595号
原告:甘肃合众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大水洞村大水洞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MA742TMY11。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洁,女,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海屸外滩银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6956062000。
法定代表人:赫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佩,女,汉族,1993年9月9日出生,甘肃省会宁县,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合众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而本案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早已于2018年履行完毕,不应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认该案的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且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亦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被告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故被告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 常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哲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