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04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力通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泽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郝群,该公司总经理。
甘肃力通交通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甘0104民初1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甘肃力通交通物资有限公司货款本金720000元及利息5万元,合计770000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370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付清,如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一期不能按期全额履行,则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每月加付2%的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同时甘肃力通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39.4元,保全费5000元,甘肃力通交通物资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因义务人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甘肃力通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45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4004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梁启刚
审判员 周 岗
审判员 崔振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