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22民初1341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
被告:**,男,汉族,城镇居民。住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381号。
法定代表人:赫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锦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