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422民初2087号
原告:**。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告:**。住甘肃省靖远县乌兰镇城关村东市。
被告:**,个体户。住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赫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找被告协商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亚萍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苏艳娇
书记员 张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