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25民初385号
原告:**,现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53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培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6956062000。
法定代表人:郝某。
被告: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MA73M89L33。
负责人:张某。
原告**与被告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甘0725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甘肃陇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上诉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7民终1357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田继文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继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8318元,减半收取4159元,由原告田继文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刘多民
审判员 黄聚国
人民陪审员 张明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