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天禹伟业塑胶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天禹伟业塑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黑0125民初2730号
原告:***,女,1964年8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天禹伟业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冬月,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天禹伟业塑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称:1,确认***与哈尔滨天禹伟业塑胶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有效。2,哈尔滨天禹伟业塑胶有限公司在宾西的土地西南侧2万平方米的使用权归***,期限至2061年2月22日。2011年10月30日通过宾县人民政府,将位于宾西开发区地块(土地使用证号:宾国用2013第0304019号,地号BTC2001-45)50280平方米土地以出让金20元/平方米,其中哈尔滨天禹伟业塑胶有限公司出资壹佰贰拾万元,***出资肆拾万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哈尔滨天禹伟业塑胶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0日签订的宾西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有效;
***取得该土地西南侧(土地使用证号:宾国用2013第0304019号,地号BTC2001-45)2万平方米的使用权,期限至2061年2月22日的使用权至2061年2月22日。
被告哈尔滨天禹伟业塑胶有限公司每年给付***该地块租金2万元,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均于每年的1月1日给付,至2060年1月1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到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宇文鸿宾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孟祥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