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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调解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9026民初3226号
原告:昌江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水泥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594902481F。
法定代表人:丁进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明显,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辉捷,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县营根镇海榆中线城北新区半山和园8号楼1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399252479P。
法定代表人:黄**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昌江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11月10日,被告海南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昌江县七叉镇尼下村委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需要,与原告昌江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预拌混凝土,货款按月结算,甲乙双方每月5日前进行对账,甲方每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的所有贷款及泵送费100%;如甲方逾期支付贷款,自逾期付款之日起,甲方按未付款金额计算,向乙方支付每日3‰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间,原告昌江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海南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预拌混凝土,但被告海南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混凝土货款。截止2021年7月7日,经结算对账,被告海南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昌江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428000元。结算对账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海南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昌江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为428000元,定于2022年1月20日前付货款100000元;2022年3月20日前付货款100000元;2022年4月20日前付货款100000元;2022年6月20日前付货款128000元;
如被告海南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昌江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可就尚欠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由被告海南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尚欠货款的8%向原告昌江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其他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4502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昌江欣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潘秋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3.00em; ">何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香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吴小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尧